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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路径分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837    更新时间:2013-11-27

——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为例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这对于大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妥善保护。本文拟以2012年、2013年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情况为分析基础,对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构建路径予以分析,以期为新时期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撑。

  一、平昌县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2年,平昌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656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0件(含1件赡养纠纷案件),占34.26%。2013年1月至10月,共审结民事案件3028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068件(含4件赡养纠纷案件),占比35.27%。

  2、案件类型以离婚为主。2012年,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离婚案件751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82.52%,2013年1月至10月审结离婚案件915件,比2012年增长21.83%,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85.67%。

  3、结案方式以调解居多。2012年,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578件,撤诉案件165件,调撤率81.64%;2013年1月至10月,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672件,撤诉案件191件,调撤率80.81%。

  二、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维权观念淡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维权观念有所增强,但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仍有许多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考虑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而是选择“跑、拖”来回避问题,选择“闹”来解决问题。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新的矛盾。有些老年人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多不愿诉诸法律。

  2、经济依附性强,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难度大。平昌县城地处西部边远山区,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年均十万余人外出务工,而受自然因素、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限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形成了较强的经济依赖关系,而这种依赖又以妻对夫、儿童对父母和老年人对子女的依赖为主。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这种经济依赖直接被割裂,可能造成妇女儿童的生活拮据,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也是经济依赖被割裂的表现。另外,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有存在转移、出卖或隐藏财产、销毁证据、虚设债务的情况,这在客观上也侵害了当事人一方(多为女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尖锐、分歧较大,若不能妥善处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势必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

  3、法律知识缺乏,难以有效举证保护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关系复杂,如在离婚纠纷中,双方是否存在感情、感情是否破裂只有自己最清楚;在因第三者插足的离婚纠纷中,第三者往往比较隐蔽,夫妻一方对此十分谨慎,客观上存在举证难的情况。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但当事人若不举证、不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都可能导致败诉,何谈保护合法权益?如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中,受害人欠缺法律常识,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些本应固定的证据将无法再取得。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老年人大多不了解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父母监护缺失,儿童亟需特殊保护。多数婚姻家庭纠纷不仅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实践中存在男女双方争着抚养子女和均不愿抚养子女两种情况。在争着抚养子女的情况中,有的是为了与子女共同生活,有的则是以子女为筹码达到离婚或是夺得更多财产权益的目的。在男女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和以子女为离婚筹码的情况中,由于抚养子女是因外界强制或情非得已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有可能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疏于对子女进行培养教育,甚至有可能导致子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子女多还是儿童,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是最大的受害者。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因此要给予儿童特殊保护。

  5、新型案件涌现,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新考验。新型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涉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且呈现出复杂化、新型化趋势,如在生活成本逐年增长的背景下,如何确定抚养费才能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益?如何执行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这都为法院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新的课题。

  三、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路径探索

  1、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成员,是整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矛盾凸显期,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及家庭伦理观发生深刻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因父母离异,子女缺乏管教而违法犯罪的人数不断攀升。老年人老无所养,四处流浪乞讨的人数也日益增多。若不能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其个体的生活质量,还直接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影响小康社会的建成。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2、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审判人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高超的审判技巧,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因此,要强化队伍配备,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积极推进专业化审判。邀请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长期从事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工作的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要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有机贯彻执行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同时,要加强对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审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当事人诉讼心理,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准争议焦点,进行心理疏导。要创新学习方式,组织庭审观摩、典型案例探讨等活动,在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中提升审判技巧。要精心制作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旗帜鲜明地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儿童、不赡养老人等损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倡导男女平等、夫妻互相忠诚、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观。要善于总结创新,对涌现的新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出一套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工作方式,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撑。

  3、坚持特殊保护,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要认真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把儿童利益放在第一位,从有利于儿童成长出发,综合考虑儿童健康成长的诸多因素从而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尽量减轻因父母离婚对儿童造成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离婚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因对方实施了法定情形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妇女,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分割房产时,把房产判给抚养儿童的女方,若不宜判与女方,可以用货币予以补偿,从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积极协助取证,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妇女、老年人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如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无法凭一己之力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中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收集的证据调查取证。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阐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证据的种类、证明方式、证明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特别是妇女、老年人进行举证质证,切实达到通过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加大调解力度,确保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把调解贯穿到诉讼全过程,用法律的思维把握案件的实质,用娴熟的技巧驾驭庭审,用敏锐的眼光探视当事人的心态,用耐心化解当事人的心结。要运用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功能,依靠村(居)委会、司法所、妇联、老龄委等组织进行调解,邀请家族亲属长辈、村内有威望的长者、村干部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家庭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未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给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更多的人文关怀。

  6、强化法制宣传,营造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选择一些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让群众在旁听中接受法律知识的洗礼。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有声有色的方式宣传法律。开展大手牵小手、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让儿童零距离接触法律;开展送法进社区、乡镇、学校、企业活动,举办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维权讲座,现场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引导妇女老年人转变思想,强化证据收集意识,理性维权。通过法制宣传,大力倡导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7、创新机制,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维权绿色诉讼通道,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健全诉讼费减、免、缓交制度,对于那些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依法减、缓、免其诉讼费用。建立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维权岗,对涉及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来访、来信、来电由专人接待、解答或处理,引导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理的表达诉求。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断拓宽救济渠道,积极寻求体制外的救济。建立案件回访机制,对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定期回访掌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了解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生活情况,听取意见或建议,不断提高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8、多元联动,合力构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大格局。与妇联建立长效联络机制,选派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骨干定期讲解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及时将某些家庭暴力违法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与团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应对措施。与老龄委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涉老矛盾纠纷处理能力。与基层群众组织、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等建立扶危帮困的联动机制,帮扶无劳动能力的失婚妇女、单亲家庭的儿童、无子女或子女亦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不断创新服务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机制和手段,构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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